1定義、用途 1.1定義凡以?;郀t礦渣為主要組分,加入適量硅酸鹽水泥
熟料和石膏,磨細制成的具有低水化熱和微膨脹性能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低熱微膨脹水泥。 1.2用途。主要適用于要求較低水化熱和要求補償收縮的混凝土、大體積混凝土,也適用于要求抗?jié)B和抗硫酸鹽侵蝕的工程。 2標號分為325、425兩個標號。 3原料 3.1粒化高爐礦渣必須符合GB 203-78《用于水泥中的?;郀t礦渣》的規(guī)定。 3.2硅酸鹽水泥熟料。熟料中游離氧化鈣的含量不得超過3.0%,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0%。 3.3原料可采用天然硬石膏,600-800℃鍛燒的無水石膏、天然二水石膏。硬石膏和鍛燒石膏中無水硫酸鈣含量應大于85%;天然二水石膏必須符合JC16-82《石膏》中第3、4、5級石膏的要求。注:磨制水泥時,允許加入適量的附加劑。 4產(chǎn)品技術要求 4.1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應為4~6%。 4.2比表面積水泥比表面積不得小于3000厘米[2]/克。 4.3凝結時間初凝不得早于45分鐘;終凝一般不得遲于12小時,也可由生產(chǎn)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4.4安定性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4.5強度各令期強度均不得低于表1數(shù)值:表1強度指標━━━━━━━┯━━━━━━━━━━━━━━┯━━━━━━━━━━━━━━━│強度指標│抗折強度││水泥標號│ kgf/cm[2](MPa)│ kgf/cm[2](MPa)├───────┬──────┼───────┬───────│ 7天│ 28天│ 7天│ 28天───────┼───────┼──────┼───────┼─────── 325│ 180(17.6)│ 325(31.9)│ 45(4.4)│ 70(6.9)───────┼───────┼──────┼───────┼─────── 425│ 270(26.5)│ 425(41.7)│ 65(6.4)│ 85(8.3)━━━━━━━┷━━━━━━━┷━━━━━━┷━━━━━━━┷━━━━━━━ 4.6水化熱各齡期水化熱均不得超過表2數(shù)值:表2水化熱指標━━━━━━━━━┯━━━━━━━━━━━━━━━━━━━━━━━━━━━━│水化熱水泥標號│ cal/g(kj/kg)├─────────────┬──────────────│ 3天│ 7天─────────┼─────────────┼────────────── 325│ 37(154.9)│ 42(175.8)─────────┼─────────────┼────────────── 425│ 42(175.8)│ 47(196.8)━━━━━━━━━┷━━━━━━━━━━━━━┷━━━━━━━━━━━━━━注:在特殊情況下,水化熱指標允許由生產(chǎn)單位和使用單位商定。 4.7線膨脹水泥凈漿試體水中養(yǎng)護時各齡期線膨脹率應符合以下要求: 1天不得小于0.05%; 7天不得小于0.10%; 28天不得大于0.50%。 5試驗方法 5.1三氧化硫按GB 176-76《水泥化學分析方法》進行。當采用天然硬石膏并用靜態(tài)離子交換法測定水泥中三氧化硫時,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 a.準確稱取試樣0.2克; b.第一次離子交換時,稱取樹脂5克,加熱攪拌10分鐘; c.第二次離子交換時,護液加熱至沸,加樹脂3克,攪拌6~8分鐘。 5.2比表面積按GB 207-63《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進行。 5.3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 1346-77《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進行。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安定性試餅濕氣養(yǎng)護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5.4強度按GB177-77《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進行,其中成型水灰比按GB2419-81《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確定,流動度要求范圍為125±10毫米。當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時,脫模時間允許適當延長,但從加水時間開始計算,不得超過48小時。 5.5水化熱按GB 2022-80《水泥水化熱試驗方法(直接法)》進行。 5.6線膨脹率按JC313-82《膨脹水泥膨脹率檢驗方法》進行。并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 a.試體經(jīng)24小時濕氣養(yǎng)護,脫模測初長,然后在水中養(yǎng)護至1天、7天、28天測長; b.終凝時間超過12小時,試體經(jīng)48小時濕氣養(yǎng)護后,脫模測初長。 6檢驗規(guī)則 6.1編號及取樣水泥出廠前按同標號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編號數(shù)量按水泥廠年產(chǎn)量規(guī)定: 10萬噸以上,不超過400噸為一編號; 10萬噸以下,不超過200噸和不超過3天產(chǎn)量為一編號。 6.2試驗及留樣每一編號取得的水泥樣應充分混勻,分為二等份。一份由水泥廠技本標準第5章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試驗;一份密封保管3個月,以備有疑問時,提交國家指定的檢驗機關進行復驗和仲裁。 6.3出廠水泥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水化熱、線膨脹率。其余品質(zhì)必須符合本標準第4章各項指標的才允許出廠。 6.4試驗報告水泥廠應在水泥發(fā)出日起11天內(nèi),寄發(fā)水泥品質(zhì)試驗報告。試驗報告中應包括除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以外的本標準第4章所列的各項試驗結果。28天強度和28天線膨脹率數(shù)值,應在水泥發(fā)出日32天內(nèi)補報。 7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7.1包裝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紙袋包裝每袋凈重50±1公斤。包裝紙袋應符合JG59-63《水泥包裝用紙袋》標準。 7.2標志包裝紙袋上須清楚標明:工廠名稱,水泥品種、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摻有附加劑時,必須標明。散裝時須提交與包裝紙袋標志相同內(nèi)容的卡片。 7.3運輸、貯存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不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運,不得混雜。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材料工業(y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yè)部提出,由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歸口。本標準由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成希弼、黃文端。本標準委托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水泥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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