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亞泰集團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法律意見書:秉責律師事務所審議報告

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 關于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 法 律 意 見 書 致: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接受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泰集團”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師出席亞泰集團 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并出具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委派張曉蕙律師、商家碧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并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會議的召開程序進行審核見證。 亞泰集團已向本所承諾:其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及所作的陳述和說明均是真實、有效、完整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了一切足以影響本法律意見書的事實和文件,并無任何隱瞞、疏漏之處。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同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并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律師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按照律師行業(yè)公認的業(yè)務標準、道德規(guī)范和勤勉盡責的精神,對亞泰集團本次股東大會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于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亞泰集團2024 年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東大會的相關事宜,決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開本次年度股東大 會。 亞泰集團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刊登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公告通知,通知詳細列明了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人、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會議方式、出席對象、審議事項、股權登記辦法、表決方式等事項。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網絡投票系統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絡系統,通過該系統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交易時間段,即2024年6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過互聯網投票平臺的投票時間為股東大會召開當日的9:15--15:00。 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時間為 2024 年 6 月 13 日 14 點?,F場會議在 亞泰會議中心會議室召開,由董事長宋尚龍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審議內容等事項與股東大會通知所披露的內容一致。 經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亞泰集團《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關于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核查,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2024年6月6日,出席對象為截止2024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結束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記在冊的亞泰集團的全體股東或其授權代理人。 經核查,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及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14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共計 879,757,40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27.0785%。其中,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計 1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共計 408,483,04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2.5729 %;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投票的股東共計 102 人,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 471,274,360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14.5056%。 公司全體董事、監(jiān)事及董事會秘書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會議。 經見證,本次股東大會的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關于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對會議通知中列明的議案以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了逐項表決,對涉及關聯股東的議案進行了回避表決,并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了現場監(jiān)票、計票。 (二)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束后,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亞泰集團提供本次網絡投票的投票總數的統計數,并由該公司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本次股東大會合并統計了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的表決結果。 (四)經本所律師查驗,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均經合法表決通過。本次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均由出席會議的公司董事簽名存檔。 本次大會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 2、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 2.01 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邴正); 2.02 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杜婕); 2.03 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毛志宏); 2.04 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馬新彥); 2.05 公司 2023 年度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黃百渠); 3、公司 2023 年度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4、公司 2023 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5、公司 2024 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6、公司 2023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7、公司 2023 年年度報告及其摘要; 8、關于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的議案; 9、關于續(xù)聘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為公司 2024 年度財務及內部控制審計機構的議案; 10、關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關聯交易的議案; 11、關于公司 2024-2026 年股東回報規(guī)劃; 12、關于所屬子公司增資的議案; 13、關于為所屬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1 關于繼續(xù)為亞泰集團長春建材有限公司在長春發(fā)展農村商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2 關于為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3 關于為亞泰集團長春新型建筑產業(yè)化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4 關于為吉林大藥房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5 關于為亞泰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6 關于為亞泰集團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7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吉林雙陽農村商業(yè)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銀行承兌匯票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8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大藥房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09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省東北亞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0 關于為亞泰集團長春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1 關于為亞泰集團長春建材有限公司在吉林九臺農村商業(yè)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2 關于為吉林龍鑫藥業(yè)有限公司在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長春分行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3 關于為吉林亞泰建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在吉林九臺農村商 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4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5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吉林九臺農村商 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6 關于為亞泰醫(yī)藥集團有限公司等在長春發(fā)展農村商業(yè)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7 關于繼續(xù)為亞泰集團圖們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延邊農村商業(yè)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8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長春發(fā)展農村商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19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大藥房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長春發(fā)展農村商 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綜合授信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0 關于為吉林大藥房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長春農村商業(yè)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1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長春農村商業(yè)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2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恒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長春農村商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3 關于為吉林亞泰恒大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農安農村商業(yè)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4 關于繼續(xù)為吉林亞泰富苑購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農村 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借款提供擔保的議案; 13.25 關于繼續(xù)為遼寧富山水泥有限公司等在利程融資租賃(上海) 有限公司申請辦理的融資租賃業(yè)務提供擔保的議案。 經現場見證,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年度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符合《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亞泰集團 2023 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合法有效,會議召集人的資格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相關議案的審議及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下接簽字頁]

原標題:亞泰集團:吉林秉責律師事務所關于吉林亞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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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20: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