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部分資產被凍結查封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公告

  特別提示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09年4月19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及(2009)樂民保字第5號、第6號、第8號《民事裁定書》,樂山市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商行峨眉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4.11 -0.24%]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峨眉山支行”)于2009年4月19日分別向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申請,要求對本公司相關財產予以查封凍結,二申請人分別以自有資金向法院提供擔保。

  經法院審查,(2009)樂民保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公司價值2,40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2009)樂民保字第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公司、華倫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大地紙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三被申請人價值4,10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申請人商行峨眉山支行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該財產保全。

  經法院審查,(2009)樂民保字第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對本公司價值11,350萬元的財產予以查封、凍結;申請人工行峨眉山支行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該財產保全。

  法院于2009年4月19日通知本公司:關于商行峨眉山支行與本公司、工行峨眉山支行與本公司債權糾紛三案,法院(2009)樂民保字第5號、第6號、第8號民事裁定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法院對本公司下列資產進行了查封、凍結:

  一、凍結本公司在四川金頂(集團)峨眉山特種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股權、股息或紅利等收益。凍結期間,不得擅自處分被凍結的股權。

  二、查封本公司所有的礦用自卸車10輛(BJZ3364改進型2臺;2205E型2臺;3305F型4臺;TEREX3305F型2臺)。

  三、查封本公司所有的鐵路專用線。

  四、凍結本公司所屬位于峨眉山市樂都鎮(zhèn)新農村8組12,031.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宗地號S-15-2)、峨眉山市綏山鎮(zhèn)符汶村22,485.2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宗地號1-4-1)及地上附著物(鐵路設備)。

  五、凍結本公司所屬位于峨眉山市樂都鎮(zhèn)的礦山采礦權及采礦設備(黃山石灰?guī)r采礦許可證號:5100000520040)。

  六、上述資產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即二OO九年四月十九日至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止。

  截至本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傳票及訴訟相關文書。本公司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根據事態(tài)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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