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
本標準參照采用ISO 393/1-83《石棉水泥制品第一部分:屋面及墻面用波瓦與配件》中的有關條款。
一、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的技術條件、檢驗規(guī)則和包裝、標志等一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覆蓋屋面和裝敷墻壁用的石棉水泥大、中、小波瓦及覆蓋屋脊的“人”字形脊瓦。
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是用溫石棉和水泥為基本原材料制成的屋面和墻面材料。
二、引用標準
GB 175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 7019 石棉水泥制品吸水率、容重與孔隙率測定方法
GB 8040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折試驗方法
GB 8041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不透水性試驗方法
GB 8042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凍性試驗方法
GB 8071 溫石棉
GB 9773 石棉水泥波瓦、平板抗沖擊性試驗方法
三、分級與規(guī)格
31 分級
石棉水泥大、中、小波瓦根據(jù)其抗折力、吸水率與外觀質量分為三個等級:優(yōu)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
32 規(guī)格
3.2.1 石棉水泥大、中、小波瓦的橫斷面形狀分別見圖1、圖2、圖3,規(guī)格尺寸及允許公差應符合表1規(guī)定。
表1 mm
規(guī)格尺寸及允許公差
品種 長L 寬B 厚S 波距P 波高H 波數(shù)n個 邊距 參
考重量W(kg)
大波瓦 2800±10 994±10 7.5±0.5 167±3 ≥50 6 116±5 43±
5 45
中波瓦 2400±10 745±10 6.5[+0.5]-0.3 131±3 ≥31 5.7 45±5 45±5
22
1800±10 6.0[+0.5]-0.3 1
5
小波瓦 1800±10 720±5 6.0[+0.5]-0.3 63.5±2 ≥16 11.5 58±3 27±3 1
5
5,0[+0.5]-0.2 13
322 石棉水泥脊瓦的形狀見圖4,規(guī)格尺寸及允許公差應符合表2規(guī)定。
表2 mm
規(guī)格尺寸及允許公差 參考重量 W
長 度 寬度 B 厚度 角度θ
塔接長 L1 總長 L (°) kg
70±10 850±19 230×2±10 6.0[+0.5]-0.3 125±5 4
180×2±10
3
注:表1、表2以外的其他規(guī)格的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可由供需雙方協(xié)商生產。
四、技術要求
41 原材料
4.1.1 石棉纖維:應采用符合GB 8071規(guī)定的五級和五級以上的溫石棉纖維。亦可摻加適量耐久性好、對制品性能不起有害作用的其他纖維,但代用纖維含量不得超過纖維總用量的30%。
4.1.2 水泥:應采用符合GB 175標準中不低于425號的水泥。
注:不得使用摻有煤、炭粉作助磨劑及頁巖、煤矸石作混合材的普通硅酸鹽水泥。
4.1.3 水:應采用淡水或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水。淡水中不應含有油、鹽、酸類或有機物。
42 外觀質量
4.2.1 優(yōu)等品--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應邊緣整齊、厚度均勻、四邊方正、表面平整,不得有起層、斷裂與夾雜物等缺陷。
4.2.2 一等品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3規(guī)定。合格品的外觀質量應符合表4規(guī)定。
表3 mm
外觀質量 允 許 范 圍
指標 大波瓦 中波瓦 小波瓦 脊瓦沿瓦邊長不得超過100, 沿瓦邊長不得超過50,沿瓦邊長不得超過50,沿瓦邊長和寬度方向掉角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50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30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20 不得超過20一張瓦的掉角不得多于1個掉邊 寬不得超過15 寬不得超過10 寬不得超過10 不允許不得有因成型造成的下列之一裂紋:[Page]
正表面:a.寬度不得超過1.2
b.長度不得超過75;
裂紋 背 面:a.寬度不得超過1.5
b.長度不得超過150
方正度 ≤6 — 端部厚度 不得超過實測瓦厚的25% —
表4 mm
外觀質量 允 許 范 圍
指 標 大波瓦 中波瓦 小波瓦 脊瓦
沿瓦邊長不得超過150, 沿瓦邊長不得超過100,沿瓦邊長不得超過100,沿瓦邊長和寬度方向掉角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70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45 寬度方向不得超過30 均不得超過20
一張瓦的掉角不得多于2個掉邊 寬不得超過20 寬不得超過15 寬不得超過15 不允許不得有因成型造成的下列之一裂紋:
正表面:a.寬度不得超過1.5
b.長度不得超過100;
裂紋 背 面:a.寬度不得超過2
b.長度不得超過300
方正度 ≤6—
43 物理力學性能
431 各種級別的石棉水泥波瓦物理力學性能應符合表5的規(guī)定。
表5
產品類別 大 波 瓦 中 波 瓦 小 波 瓦與級別 優(yōu)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優(yōu)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指標
物理力學性能
橫(N/m) 3800 3300 2900 4200 3600 3100 3200 2800 2400
抗 向(kgf/m) (388) (337) (296) (428) (367) (316) (326) (286) (245)
折 縱N 470 450 430 350 330 320 420 360 300
力 向(kgf) (48) (46) (44) (36) (34) (33) (43) (37) (31)
吸水率,% 26 28 28 26 28 28 25 26 26
抗 凍 性 25次凍融循環(huán)后不得有起層等破壞現(xiàn)象
不透水性 浸水后瓦體背面允許出現(xiàn)洇斑,但不允許出現(xiàn)水滴
抗沖擊性 在相距60cm處進行觀察,沖擊一次后的被擊處不得出現(xiàn)龜裂、剝落、貫通孔及裂紋
4.3.2 石棉水泥大、中、小脊瓦的破壞荷重不應低于590N(60kgf),抗凍性經25次凍融循環(huán)后不得有起層等破壞現(xiàn)象。
五、試驗方法
51 外觀質量與規(guī)格尺寸
按照本標準附錄A(補充件)規(guī)定進行。
52 物理力學性能
5.2.1 抗折力試驗,按照GB 8040規(guī)定進行。
5.2.2 石棉水泥波瓦吸水率測定,按照GB 7019規(guī)定進行。
5.2.3 抗凍性試驗,按照G了8042規(guī)定進行。
5.2.4 石棉水泥波瓦不透水性試驗,按照GB 8041規(guī)定進行。
5.2.5 石棉水泥波瓦沖擊性試驗,按照GB 9773規(guī)定進行。
六、檢驗規(guī)則
6.1.1 交收檢驗
a. 正常生產檢驗:波瓦的外觀質量、規(guī)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和抗凍性,脊瓦的破壞荷重。
b.出廠檢驗:波瓦的外觀質量、規(guī)格尺寸、抗折力、吸水率和抗凍性,脊瓦的外觀質量、規(guī)格尺寸與破壞荷重。
6.1.2 型式檢驗:包括出廠檢驗的全部檢驗項目和波瓦的不透水性、抗沖擊性,脊瓦的抗凍性,必要時由雙方協(xié)議還可增加試驗項目。
62 檢驗分類
6.2.1 正常生產檢驗:每班產品為一批量。外觀須逐張檢查。在尺寸、外觀質量合格的產品中抽出一張做抗折力(脊瓦只做壞荷重)、吸水率和抗凍性試驗。若有一項性能不符合技術要求時,而該產品由生產日起不超過45天,允許再取加倍數(shù)量作不合格項目的試驗,若仍有一張不合格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2.2 出廠檢驗:
6.2.2.1 每批石棉水泥波瓦或脊瓦應為同一品種、同一等級、同一規(guī)格的產品,每批量最多和最少的數(shù)量按表6的規(guī)定。驗收地點應在生產廠內進行。
表6 張
品 種 批 量 數(shù) 量 范 圍
波 瓦 200~300
脊 瓦 100~400
6222 用戶可從每受檢批次中抽取樣品,樣品數(shù)量列于表7。
表7
1 2 3 4 5 6 7 8
生產期間
已試驗產品 抽樣數(shù)量 第一次樣品 第一次+第二次樣品 用變量法
每受檢批次 合格判 不合格判 合格判 不合格判 檢查可接 備注
定數(shù)Ac1 定數(shù)Re1 定數(shù)Ac2 定數(shù)Re2 收系數(shù)K
?。?0 2 1 2 029 AL=L+K·
R
200~400 4 0 2 1 2 034 式中:
AL——可
401~800 5 0 2 1 2 037 驗收級限
N;
801~1500 7 0 2 1 2 040 K——可接
收系數(shù);
1501~3000 10 0 2 2 3 050 R——樣品
中最大值
與最小值
之差,N[Page]
6.2.2.3 外觀質量與規(guī)格尺寸檢驗按本標準附錄A(補充件)進行,驗收規(guī)則按品質檢驗程序進行,即不合格品數(shù)未超過表7第3、5欄時,則該受檢批量應予驗收;若不合格品數(shù)等則應抽取并檢驗與第一次樣品相同數(shù)量的第二次樣品。批量拒收后可進行逐張檢查處理。
6.2.2.4 按變量檢驗程序(表7第7、8欄)對抗折力試驗進行驗收。若樣品的平均值(X)大于或等于可驗收極限,即X≥A·L,則該批量是可以驗收的,若X<A·L,則該批量拒收。
6.2.2.5 瓦的吸水率、抗凍性、不透水性和抗沖擊性試驗,脊瓦的抗凍性試驗,應在同一批量中任意抽取2張試樣(也可從同樣的抽樣單位中切取),試驗結果如有不合格品時,再取加倍數(shù)量進行復試,復試后仍有一張不合格,則該批產品不得驗收。
6.2.3 型式檢驗:
6.2.3.1 當產品有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產品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或交貨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d.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時。
6.2.3.2 型式檢驗項目、抽樣與驗收按6.2.2.2~6.2.2.5規(guī)定進行。
63 試驗費用
用戶要求復驗時,復驗不合格時費用由廠方支付,并負責產品調換;復驗合格時費用由用戶負擔。
64 若訂貨單位不要求驗收時,生產廠需將該批產品在正常生產時的檢驗結果隨同發(fā)貨單一起寄給用戶。
七、標志與出廠證明書
71 標志
在每張瓦的正面第2個或第3個波上(脊瓦在外表面上)須用不掉色的顏色標明生產廠名稱、生產日期班別等。
72 出廠檢驗單
發(fā)貨時,必須將出廠檢驗單隨同發(fā)貨單寄給用戶。其中應標明:
a. 證明書編號;
b. 生產廠名稱及廠址;
c. 產品名稱、級別、規(guī)格、數(shù)量與生產日期;
d. 產品性能檢驗結果;
e. 生產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名蓋章。
八、保管、包裝和運輸
81 保管
存放場地必須堅實平坦,不同品種、不同等級、不同規(guī)格的石棉水泥波瓦,應兩張花弧或“井字分別堆垛存放,垛高不應超過18m。脊瓦可側立或平垛堆放。
82 包裝
產品根據(jù)需要可散裝或包裝。包裝時可采用集裝箱或捆扎包裝,并方便搬運,散裝時要保證瓦底部平坦穩(wěn)固。
83 運輸
用各種運輸工具運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時,底部保持平坦,必須設法使產品固定好。在運輸程中,減少震動,防止碰撞,裝卸、搬運時嚴禁拋擲。
附 錄 A 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規(guī)格尺寸與外觀
質量檢驗方法
(補充件)
本附錄規(guī)定了石棉水泥波瓦及其脊瓦下列指標的檢驗方法:長度、寬度、厚度、波高、波距、邊距、掉角、掉邊、方正度和表面平整度。
A1 規(guī)格尺寸的檢驗
A1.1 測量工具
a. 游標卡尺:規(guī)格0~125mm,精度005mm。
b. 深度游標卡尺:精度005mm。
c. 金屬刻度尺:規(guī)格0~1000mm,精度05mm。
d. 鋼卷尺:規(guī)格0~2000mm,精度10mm。
e.金屬弧谷定位軸(滾筒),數(shù)量每種規(guī)格2個。
A1.2 測量方法
A1.2.1 長度--在大、中波瓦的2和5波頂,小波瓦的3和9波頂處測量,取2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試樣的長度。
A1.2.2 寬度--波瓦在離端部150~300mm處測量,脊瓦在中部測量,取2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試樣的寬度。
A1.2.3 厚度--用游標卡尺在大、中波瓦2和5波頂,小波瓦3和9波頂或脊瓦每邊中部聞端部至少10mm處測量。取2次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為試樣的厚度。
A1.2.4 波高--大、中波瓦在波瓦的后端離端部150~300mm的2和3波間及4和5波間測量,小波瓦在3和4波間及8和9波間測量,取其2次測量的算術平均值為試樣的波高。
A1.2.5 波距--在波瓦后端的相鄰波谷(與測量波高的波谷相同)中放置滾筒,讓滾筒錐形端伸出瓦端,用金屬直尺測量相鄰兩錐頂?shù)木嚯x,取2個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為試樣的波距。
A1.2.6 邊距--將鋼滾筒放置在邊波波谷內,用鋼板尺測出滾筒頂端至邊線的距離,邊距按下式計算:[Page]
1
C1=C′1+---P………………………………………………(A1)
2
1
C2=C′2----P………………………………………………(A2)
2
式中:C1——大邊距,mm;
C2——小邊距,mm;
C′1——測量值,mm;
C′2——測量值,mm;
P——波距,mm。
A1.3 測量精度
厚度測量誤差不得超過01mm,讀數(shù)至小數(shù)點后兩位;其他規(guī)格尺寸測量誤差不得超過1mm,讀數(shù)至小數(shù)點后一位。
A2 外觀質量的檢驗
A2.1 測量工具
a. 160mm×160mm,精度一級。
b. 金屬刻度尺:規(guī)格長1000mm,精度0.5mm。
c. 鋼卷尺:規(guī)格長2m,精度1mm。
d. 矩形框架:兩端帶有與瓦形吻合的弧形,要求框架每邊與直尺的偏差每米不超過0.2mm,兩之間的的直角精度為0.001弧度。
A2.2 測量方法
A2.2.1 掉角--將角尺貼至石棉水泥瓦的缺角部位,然后用鋼尺測量兩個方向的缺角長度。A2.2.2 掉邊--將金屬直尺一邊緊靠在缺邊處,用鋼板尺測出缺邊至尺邊的最大距離。
A2.2.3 方正度--將框架的一端與石棉水泥波瓦的一端對齊,用鋼板尺測出框架另一端與石棉水泥波瓦另一端波頂?shù)淖畲箝g隙(δ)
A2.2.4 表面平整--用肉眼觀察瓦表面是否有凹凸不平、面層剝落及其他夾雜物,按標準分類登記。
A2.3 測量精度
測量誤差不得超過1mm。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工業(yè)局蘇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沈陽新型建筑材料總廠等負責起草。
本標準委托國家建筑材料工業(yè)局蘇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負責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啟漢、張明勇、陳桂琴、楊春榮、馮立平。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JC 24-79《石棉水泥大波瓦及其脊瓦》與JC 66-77《石棉水泥中、小波瓦及其脊瓦》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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