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基本條件
(一)企業(yè)注冊資本金1000萬元以上,企業(yè)凈資產1200萬元以上;
(二)企業(yè)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1500萬元以上(新設立企業(yè)不考核)。
二、設備條件
(一)具有每年可生產5萬立方以上合格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專用生產線;
(二)至少配有1臺30立方米/小時以上的攪拌系統(tǒng);
(三)混凝土運輸車不少于5輛,輸送泵不少于1臺;
(四)具備砂石篩洗、篩分設備,足夠大的砂、石材料儲存場地;
(五)應有足夠數(shù)量的水泥、摻合料、外加劑等材料儲存專用筒倉;
(六)有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計量、生產設備;計量設備精度和稱量應滿足連續(xù)生產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礦物摻合料、外加劑、水計量允許偏差±2%,砂、石計量允許偏差±3%,原材料計量應按質量計,水和液體外加劑可按體積計;
(七)整個生產應當采用電腦控制。
三、技術條件
(一)外加劑材料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二)粉煤灰或其它礦物摻合料必須通過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
(三)混凝土產品所用各原材料和混凝土產品型式應當具有本市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有1年有效期的檢驗合格報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和生產應當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guī)程》(JGJ55)、《粉煤灰混凝土應用技術規(guī)范》(GBJ14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guī)程》(GB50119)、《預拌混凝土》(GB/T14902)、《用于水泥與混凝土中粒化高爐礦渣粉》(GB/T18046)、《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用礦物外加劑》(GB/T18736)等規(guī)定,并根據(jù)混凝土的用途、強度等級、拌合物性能指標、原材料性能等通過試驗確定。
四、人員條件
(一)企業(y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2年以上從事商品混凝土工作經歷并具有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yè)有職稱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二)試驗人員必須持有《建材試驗員上崗證》;
(三)攪拌樓操作人員、材料員等其他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后上崗,必須明確操作管理規(guī)程和本崗位職責。
五、試驗室條件
(一)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應設有混凝土專項試驗室并應通過市建設局對試驗室能力評審;
(二)試驗室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檢驗要求,具有各生產過程檢驗記錄、配合比記錄,必須對生產所用各種原材料進行質量驗收。
六、技術管理
(一)有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原材料質量管理。
1、應建立各原材料質量管理臺帳,所采購的材料必須具有產品質量證明書、省級以上的產品鑒定證書及本市法定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報告,每批原材料必須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等規(guī)范進行原材料復試或驗收并作記錄。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礦物摻合料、外加劑等材料必須具有獨立的儲存設備。
3、砂、石的堆場應分類存放,篩洗前后的砂、石應分別儲存,保證不發(fā)生混堆現(xiàn)象,并有明顯標識,在儲存期內防止雜物混入。
4、砂、石上料過程中必須有專人控制,保證正確使用篩洗后的砂、石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在上料過程中保持砂、石的質量穩(wěn)定,防止混入雜物。
5、液體外加劑儲存?zhèn)}應設有防沉淀裝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
1、通過系統(tǒng)試驗建立混凝土配合比匯總表,配合比匯總表要定期驗證或根據(jù)材料變化隨時修正。生產實際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匯總表范圍。
2、當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能滿足合同要求時,該配合比才能在生產實際中使用。
(四)生產質量控制。
1、生產配合比的確定及記錄應完整;
2、各種設備的檢驗保養(yǎng)制度應齊全;
3、產品檢驗;
(1)必須嚴格執(zhí)行現(xiàn)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混凝土質量檢驗,并建立相應的記錄。
(2)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必須向客戶提供每批混凝土質量證明書和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
(五)技術資料的管理。
拌預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yè)必須建立混凝土生產質量管理臺帳和生產技術資料,且技術資料要便于查詢。
七、產品技術評審
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應通過市建設局組織的專家評審。
八、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
拌預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主要性能指標必須符合供銷合同和現(xiàn)行國家標準規(guī)范要求。
九、銷售服務
企業(yè)應建立銷售管理臺帳,有義務對客戶進行相關的技術指導和售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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