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fā)展散裝水泥,減少環(huán)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水泥生產、銷售、貯運、運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是本市散裝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的發(fā)展負有行政管理責任。

    第四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發(fā)展散裝水泥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編制本地區(qū)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yè)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四)協調散裝水泥生產、包裝、貯運、使用等環(huán)節(jié)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對水泥的生產和使用應根據“鼓勵散裝,限制袋裝”的原則,制定并組織實施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計劃。計劃、財政、交通、環(huán)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

    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進入城區(qū)的,有關部門應給予通行方便。

    交通管理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汽車、商品混凝土攪拌車征收的有關規(guī)費,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減免。

    第六條 工程定額編制管理部門,應根據建筑市場的變化,及時制定、調整、公布有利于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額。

    第七條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yè)(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須配置散裝水泥發(fā)放設施和一定數量的散裝水泥運輸設備,具體比例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八條 新建水泥生產企業(yè)(含新建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擴建改建的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50%以上;改建的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必須達到20%以上,未達到上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 各地區(qū)、各部門應鼓勵和扶持城市建設使用商品混凝土。

    水泥制品企業(yè)和商品混凝土攪拌企業(yè),應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凡使用水泥總量達到3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主要使用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減少使用袋裝水泥。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yè)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配置相應規(guī)模的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設施、設備;不具備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條件的施工企業(yè),不得參加工程投標和承接施工任務。

    建設單位應將建筑施工企業(yè)有無相應規(guī)模的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設施或設備,作為投標資格預審條件。

    由于交通、施工場地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須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 為了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水泥,對下列單位和個人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yè)(今水泥粉磨站)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袋裝水泥銷售量每噸征收2元。

    (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使用量每噸征收2元,使用區(qū)外袋裝水泥的,每噸征收5元。

    第十三條 發(fā)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也可委托其他相關部門代收。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二條線管理、集中使用、??顚S?,主要用于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其具體使用范圍:

    (一)水泥企業(yè)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工藝設施,購置、維修散裝水泥專用設備;

    (二)用戶購置、維修散裝水泥運輸、貯存等專用設備;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應用技術開發(fā);

    (四)散裝水泥項目貸款的貼息;

    (五)散裝水泥工作的宣傳、技術培訓、人員獎勵等;

    (六)市散裝水泥辦公室的行政事業(yè)經費。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應定期公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拒繳或遲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可責令限期繳納,并按逾期時間每日加收專項資金3‰的滯納金。情節(jié)嚴重的,可給予不超過2000元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yè)違反本辦法,拒絕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規(guī)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筑材料工業(yè)局關于呼和浩特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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