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臺河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境內從事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使用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散裝水泥辦公室是全市散裝水泥工作主管部門,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散裝辦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發(fā)展散裝水泥的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并制定本地區(qū)發(fā)展散裝水泥的政策和行政規(guī)范。
(二)編制本地區(qū)散裝水泥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并領導、檢查、監(jiān)督和指導全市散裝水泥工作。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信息交流、宣傳、教育、職工培訓、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散裝水泥工作先進區(qū)(縣)、先進企業(yè)和個人的評比活動。
(六)協(xié)調解決市、縣散裝水泥產銷、運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中出現(xiàn)的新問題。
第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散裝水泥比例到本世紀末必須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70%標準;水泥使用、經銷單位和個人銷售、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為:1996年至1998年達到70%;1999年至2000年達到80%;水泥制品企業(yè)必須達到100%使用散裝水泥。
第六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yè),必須配置占水泥生產能力70%以上的散裝水泥發(fā)放設施,擴初設計審查時,應當有市散裝辦參與審批,否則市計委不予立項。
第七條 為限制生產、供應和使用袋裝水泥,對下列情況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yè)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銷售量每噸8元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二)水泥制品企業(yè)、基建、施工和水泥經銷企業(yè),使用和經銷散裝水泥未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按其超銷超用袋裝水泥量每噸10元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三)水泥生產企業(yè)銷售散裝水泥的,按銷售量每噸5元標準征收專項資金(節(jié)包費)。
(四)單位和個人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按每噸20元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五)單位和個人從省內市外購進袋裝水泥的按每噸10元標準收取用散比例抵押金。到年末如達到規(guī)定比例的,該項資金一次性退還。否則,可從該項抵押金中扣除應繳專項資金,多退少補。
第八條 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直接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七臺河市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專戶儲存,??顚S谩?nbsp;
第九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如確有困難,以實物抵費時,應及時填寫以物抵費申請表,并經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嚴禁以廢、殘、劣、次、變質腐爛等不可變賣物品抵費。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由市散裝辦負責征收并做如下處理:
(一)水泥生產企業(yè)出售袋裝水泥繳納的8元資金,由市散裝辦留成5元,上繳省散裝辦3元。
(二)水泥廠代征得5元節(jié)包費按每噸2元留給代征部門,其余部分省、市散裝辦各按每噸1元標準分成使用。
(三)水泥制品廠、基建施工單位和水泥經銷單位超用超銷袋裝水泥每噸征收10元專項資金;從市外購進的袋裝水泥每噸征收10元外進水泥抵押金,由市散裝辦管理使用。
(四)叢省外購進袋裝水泥的每噸20元專項資金,全額上繳省散裝辦。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滾動積累。主要用于建設、購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研制開發(fā);獎勵推廣散裝水泥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經財政部門審核的事業(yè)經費等。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投資使用審批權限:
(一)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市散裝辦審批;報省散裝辦及其它主管部門備案。
(二)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由市散裝辦審核,報省散裝辦批準。
(三)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項目按基建或技術改造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各水泥生產企業(yè)、建筑施工企業(yè)、水泥使用經銷企業(yè),年初必須與市散裝辦簽訂《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合同書》,同時上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年末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獎罰,確保完成散裝水泥使用計劃。
第十四條 基建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在工地設置的散裝水泥儲備設施必須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使用比例。否則,不準開工。因道路或施工環(huán)境等因素,使用散裝水泥確有困難的,須向市散裝辦申請調整散裝水泥使用比例。
第十五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使用、經銷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把散裝水泥計劃完成情況作為考核企業(yè)及其法人代表的重要指標之一,未完成散裝水泥計劃的企業(yè)不得評為先進企業(yè),企業(yè)法人代表不得評為先進。
第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yè)要以生產散裝水泥為主,改造完善散裝水泥設施設備,限制袋裝水泥出廠。要加強對散裝水泥的均化、化驗、計量等管理,確保散裝水泥的質量合格,送貨及時,計量準確。因散裝水泥質量不合格,計量不準確造成損失的,由生產企業(yè)負責。計量不準的“缺一補十”。
凡是經銷和使用外進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保檢,經質量檢驗部門復檢合格后方可銷售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yè)購進的外地散裝水泥只準供本企業(yè)使用,不得外銷。否則按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收取每噸5元包費。未經市散裝辦批準而使用外地散裝水泥的不作為散裝水泥比例。
第十八條 企業(yè)所有的散裝設施可按有關規(guī)定提取折舊費,折舊費70%留給企業(yè),30%上交市散裝辦。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納入國有資產,嚴格管理,避免流失,如需調撥改型、轉讓和拍賣時必須經市散裝辦批準。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對發(fā)展散裝水泥工作要積極協(xié)助,大力支持。
(一)市計委、財政局每年要安排一部分專項投資用于推廣散裝水泥設施建設。
(二)購置散裝水泥設備所需貸款,各專業(yè)銀行要優(yōu)先安排。
(三)交通、收費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給予免征運輸管理費、過路過橋費和養(yǎng)路費。
(四)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偷盜破壞散裝水泥設施行為,積極配合市散裝辦進行執(zhí)法檢查。交警部門對散裝水泥專用車輛不受禁行時間和禁行路段限制,在車輛落戶、辦證和收費上給予照顧。
(五)城建部門對正在施工中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的使用和放置上給予方便。
(六)市(縣)計委、建委在審批基建工程、工程招標、發(fā)放建筑投資許可證等方面必須按規(guī)定的比例進行審核《使用散裝水泥合同書》,并考核施工企業(yè)是否具備散裝水泥儲存設施。否則,一律不批基建工程,不準工程招標,不發(fā)放建筑工程許可證?;üこ淘陬A算時要按散裝水泥比例計算工程造價,超比例袋裝水泥部分的費用由供料單位負責。
(七)對超比例使用袋裝水泥、外進袋裝水泥所收的專項資金、抵押金,各專業(yè)銀行(信用社)要協(xié)助征收。具體劃撥辦法由市散裝辦與各銀行商定。
(八)新聞宣傳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市散裝辦宣傳推廣散裝水泥工作。
第二十條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不另設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區(qū)(縣)政府可指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轄區(qū)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散裝辦的業(yè)務領導。各區(qū)(縣)要有一名領導主管散裝水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發(fā)展散裝水泥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有市散裝辦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水泥生產企業(yè)、水泥使用單位和經銷單位,因虛報散裝量,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漏繳、拒繳或不能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市散裝辦按行政執(zhí)法程序嚴格處罰,并按違反規(guī)定的金額的10%處以罰款,按日征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市散裝辦責令限制歸還,并處以 10 %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征收專項資金和罰款一律使用省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票據(jù)。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散裝水泥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一年發(fā)布的《七臺河市散裝水泥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編輯:
監(jiān)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