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行舉證惹爭議:新司法解釋維護誰的利益?

  9月14日,最高院發(fā)布相關司法解釋,其中一則內(nèi)容引起各方關注:“對于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索加班費案件,勞動者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FONT>

  這一舉動,迅速引起各方爭議。盡管最高院稱“這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維護勞動者的權益?!钡浾咦虿稍L法院、勞動部門以及法學專家,得到的結論驚人一致:對于由“勞動者自行舉證”的確權,反而可能使勞動者維權處于事實上的不利地位。甚至有人質(zhì)疑:這樣的司法解釋到底在維護誰的利益?

  對你剛性明確 對他軟弱模糊

  “新規(guī)合理分配了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9月14日,最高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明確表示,“在類似案件中,一般勞動者舉證都比較困難,用人單位一般不會自覺拿出證據(jù)。該法條實際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位拿出事實證據(jù),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同時,法條并沒有傾向勞動者,用人單位舉證的前提是勞動者有證據(jù)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這對于個別勞動者刻意刁難用人單位的行為也起到遏制作用?!?BR>  但不少法學界人士認為,該司法解釋的具體內(nèi)容與初衷難以對接。而水中月、鏡中花,便極有可能是它的實際施行效果。

  “對勞動者確權剛性而明確,對用人單位的監(jiān)督和限制卻十分模糊軟弱?!蹦暇┕I(yè)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小冰教授對記者分析說,以前各個地方有不同的舉證責任分配,有的要求用工方舉證,有的要求勞動者舉證,最高院這一司法解釋出臺后,舉證責任倒明確由勞動者來承擔了,但是,對于“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到底承擔什么不利后果?如何承擔后果?沒有明確。既然沒有明確,那就難以起到實質(zhì)的監(jiān)督效果。

  要勞動者自行舉證太不現(xiàn)實

  記者從南京市兩級法院了解到,近年來勞動爭議中有關討要加班工資案件的占比逐年上升,去年較前年上升45%,但勞動者勝訴率相對較低,加班費請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僅為12%。原因就在于勞動者缺乏舉證資料,很難打贏官司。

  南京市人社局相關人士表示,在目前資強勞弱,很多勞動者特別是農(nóng)民工維權意識薄弱的情況下,要勞動者提供舉證責任存在相當難度。

  勞動者討要工資緣何舉證難?因為勞動者幾乎無法證明加班事實。省法律援助中心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去年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有勞動者提供了考勤記錄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但由于沒有單位簽章又得不到單位認可,仲裁委或法院對考勤記錄也只能不予認可,勞動者因而敗訴。

  省社科院法學所副研究員方明對記者說:“勞動者能舉示什么證據(jù)?無非就是考勤表、考勤卡、同事的證言等,這些證據(jù),勞動者能取得嗎?單位加班一般是口頭通知,誰會發(fā)個正式的加班通知?一些考勤表、卡等證據(jù)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拿得到嗎?同事還要繼續(xù)上班,為避免被報復,敢作證嗎?只要不作假證就謝天謝地了?!?/FONT>

  應該考慮的是“舉證責任倒置”

  “告贏了又能怎樣?今天拿到加班費,明天工作沒有了。”天涯論壇上,新浪微博上,許多網(wǎng)友的議論可謂洶涌,主要的呼聲是:最高法這一法律解釋在實際操作中根本起不到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

  劉小冰教授分析說,勞動力廉價,勞動崗位遠比勞動力少得多,現(xiàn)階段這些客觀因素,始終將勞動者置于被動與被迫的窘?jīng)r,勞動者根本沒有沖撞用人單位的勇氣,只能默默地承受,充其量是腹誹。因此,“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不適用于地位不對等的勞資雙方。“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企業(yè)舉證勞動者不存在加班事實?!?/FONT>

  舉證責任倒置,方明也持同樣的觀點。他認為,對有關加班費等爭議的舉證責任,還應考慮設置一些責任給工商、稅務、勞動保障、司法等部門,因為它們有責任維護勞動者權益,并有職權調(diào)取有關證據(jù)。方明說,面對當下許多用人單位違法用工的事實,指望“督促用人單位規(guī)范管理,引導勞動者正確行使權利”,往往是一廂情愿。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釋者,恐怕還要從現(xiàn)實出發(fā),讓習慣于鉆法律空子、習慣于把加班當作牟利途徑的某些用人單位無法逃避責任,無法忽視勞動成本,這才是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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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 1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