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ǎ保梗梗改辏冈拢玻谷盏诰艑萌珖嗣翊泶髸瘴瘑T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 

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 

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 

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 

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fā)展社會 

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yè)。 

  第四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 

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 

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fā)展的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 

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yǎng)具有創(chuàng)新精神和實踐 

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fā)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 

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制定 

高等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舉辦高等學校,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 

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 

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 

事業(yè)的改革和發(fā)展。 

  第七條 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fā)展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 

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yōu)化 

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 

持少數民族地區(qū)發(fā)展高等教育事業(yè),為少數民族培養(yǎng)高級 

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 

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 

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 

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chuàng)作和其他文 

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 

研究機構以及企業(yè)事業(yè)組織之間開展協(xié)作,實行優(yōu)勢互補, 

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yè)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y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統(tǒng)籌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 

的高等教育事業(yè),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yǎng)人才和國務院授權 

管理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 

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yǎng)人才的高等學校。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 

關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 

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平逃⒈究平逃?nbsp;

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yè)標準: 

 ?。ㄒ唬?平逃龖斒箤W生掌握本專業(yè)必備的基礎理 

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 

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應當使學生比較系統(tǒng)地掌握本學科、 

專業(yè)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yè)必要的基本 

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和研究 

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碩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 

基礎理論、系統(tǒng)的專業(yè)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 

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yè)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 

論、系統(tǒng)深入的專業(yè)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 

從事本學科創(chuàng)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平逃幕拘迾I(yè)年限為二至三年,本 

科教育的基本修業(yè)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 

本修業(yè)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yè)年限 

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yè)年限應當適當 

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批 

準,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yè)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高等??茖W校實施??平逃?。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 

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 

??粕蛘弑究粕雽W資格。 

  本科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 

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nbsp;

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yè)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 

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nbsp;

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 

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 

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 

修業(yè)年限、學業(yè)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 

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咂?nbsp;

他高等教育機構發(fā)給相應的結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應當載明 

修業(yè)年限和學業(yè)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 

試合格的,發(fā)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yè)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 

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yè)水平達到國 

家規(guī)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 

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 

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xù)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 

發(fā)展規(guī)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營利為 

目的。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guī)定的 

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 

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guī)模,能 

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 

家規(guī)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 

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 

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guī) 

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 

所設學科類別、規(guī)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 

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報告; 

 ?。ǘ┛尚行哉撟C材料; 

  (三)章程; 

 ?。ㄋ模徟鷻C關依照本法規(guī)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guī)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名稱、校址; 

 ?。ǘ┺k學宗旨; 

 ?。ㄈ┺k學規(guī)模; 

 ?。ㄋ模W科門類的設置; 

  (五)教育形式; 

  (六)內部管理體制; 

 ?。ㄆ撸┙涃M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ò耍┡e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ň牛┱鲁绦薷某绦?; 

  (十)其他必須由章程規(guī)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 

批,其中設立實施??平逃母叩葘W校,經國務院授權, 

也可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 

等教育機構,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審批設立的高等 

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予以 

撤銷。 

  審批高等學校的設立,應當聘請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 

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 

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原審批機關審批;章程 

的修改,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 

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開展 

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 

規(guī)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 

家核定的辦學規(guī)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jié)系科招生比 

例。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 

業(yè)。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 

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 

研究、技術開發(fā)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 

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fā)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 

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自主開展 

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 

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 

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評聘教師 

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 

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 

他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 

等學?;鶎游瘑T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 

學?;鶎游瘑T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領 

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 

主要是:執(zhí)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 

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 

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 

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fā)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 

事項,保證以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 

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guī)定確定。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guī)定的任 

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 

關規(guī)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 

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訂發(fā)展規(guī)劃,制定具體規(guī)章制度和年度工作 

計劃并組織實施; 

 ?。ǘ┙M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 

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 

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ㄎ澹M訂和執(zhí)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 

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 

理前款規(guī)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 

專業(yè)的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 

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 

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接受 

教育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由其組織的評估。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 

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 

育事業(yè)。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 

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y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 

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 

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yè)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 

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 

格。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 

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 

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guī)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 

本條件: 

 ?。ㄒ唬┤〉酶叩葘W校教師資格; 

 ?。ǘ┫到y(tǒng)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ㄈ┚邆湎鄳殑盏慕逃虒W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ㄋ模┏袚鄳殑盏恼n程和規(guī)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 

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tǒng)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 

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 

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 

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 

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 

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 

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實行 

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 

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 

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 

他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yè)道德、業(yè)務水平和 

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 

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 

人員及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yǎng)人才為中心 

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 

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 

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 

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 

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 

業(yè)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 

學費。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 

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 

有關規(guī)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yōu)的學生、國 

家規(guī)定的專業(yè)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guī)定的地區(qū)工作的學生給 

予獎勵。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 

勵高等學校、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 

供幫助。 

  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 

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yè)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 

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 

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 

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guī)定 

的修業(yè)年限內學完規(guī)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 

學分,準予畢業(yè)。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yè)生、結業(yè)生提供就 

業(yè)指導和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到邊遠、艱苦地區(qū)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 

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使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同 

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水平相適應。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 

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 

長。 

  國家鼓勵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 

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wěn)定的辦學 

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 

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guī)定高等學校年經 

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qū)域內高等學 

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I 

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 

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yè)實行優(yōu)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yè)或 

者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 

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 

規(guī)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 

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guī)定的, 

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并辦 

理有關手續(xù)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 

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 

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yè)學校和成人高 

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 

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 

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guī)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 

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 

學校專門適用的規(guī)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9 

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月1日 

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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